《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四條第(六)款第1點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的,應在申報免抵退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的原件及復印件。
所以,您單位可以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發票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