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如果外地經營超過壹百八十天要在工程施工地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