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與丟失前壹致的,買方應出示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證明。
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擴展數據: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要求的規定:
1.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如果銷售退回,開票錯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發生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扣除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3.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