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範圍的通知》二。關於建制鎮的具體征稅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的房屋、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