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變更、註銷稅務登記時是否應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 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根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註銷手續並繳銷空白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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