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六、關於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稅收處理。
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轉化為固定資產或者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應當視為銷售,在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移,或者實際取得權益時,確認收入(或者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是什麽?
(壹)按照本企業近幾個月或本年度近幾個月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由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妳要先確定收入價格,根據銷售行為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確認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