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體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及其他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在湖北省內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勞務增值稅發票時,對上述其他地區納稅人統壹按照開票金額的0.5%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