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油漆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電池、塗料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具體稅目見附件),在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為4%。
2.無汞壹次電池、鎳金屬氫化物電池(又稱“鎳氫電池”或“鎳氫電池”)、鋰壹次電池、鋰離子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鉛酸蓄電池消費稅2015 12 31前緩繳;2065 438+06 65438+10月1起,對鉛蓄電池按4%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於施工狀態下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揮發性)
有機的
化合物、VOC)含量低於420g/L(含)的塗料免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油漆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