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政、稅務、工商部門要建立互通情況制度,勞動保障部門每月五日以前,應將上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分別向當地工商、稅務部門通報;工商、稅務部門也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享受稅費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和企業名單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同時財政部門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給與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給與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經費補貼情況向當地勞動部門通報。以便各部門及時掌握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各項再就業目標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