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
(三)停業或復業登記。
(四)註銷登記
(五)因公外出查驗登記。
(6)扣繳稅款登記制度。
(五)因公外出查驗登記。
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應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人員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在《外籍經營證書》註明的場所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部管理證書。
納稅人在《對外經營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並申報查驗。
納稅人在境外經營活動結束時,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在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向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匯券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