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法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只能開具增值稅普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