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九條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條件,統籌規劃,綜合安排村莊和集鎮建設;(二)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改造和新建的關系,使村莊和集鎮的性質以及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與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項目和住宅建築應盡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房、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促進農村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並適當留有發展空間;(5)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