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並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組織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管理的各種稅收;監督檢查本地區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征管工作;負責人民教育基金及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三)按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四)負責地方稅收的稽查工作;負責偷稅、欠稅和抗稅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管理地方稅收的計劃、統計和會計工作。
(六)負責地方稅務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部門紀檢、監察工作。
(八)負責地方稅務部門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承擔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