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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劃撥土地稅前可否攤銷

無償劃撥土地,稅前可否攤銷,如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壹條第壹種情形的,可以按規定入賬並進行攤銷,否則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壹、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於上述(壹)、(二)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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