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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