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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是不低於10年。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所謂期限型無形資產,即隨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使用壽命會越來越短,最終在壹定的使用年限之後,它將不再屬於該企業的壹項資產。這個使用期限正如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主要是指那些沒有法律規定、合同規定、或公認的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而這裏的無期限是壹個相對概念,而非絕對的。它是指企業在良好的運行期間的無期限,如果企業面臨倒閉,該項相對意義上的無期限型無形資產也隨之消失了。

如企業的商譽。對於期限型無形資產,隨著使用,它會像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壹樣,價值越來越低,因此也能稱為價值遞耗類無形資產;而對於無期限型無形資產,隨著使用,它會發揮越來越大的效用,而不是價值遞耗,因此該類無形資產也能稱為價值遞增類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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