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和非國有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出臺文件:[1992]625號文件;國辦發[1997]53號文件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以“優質服務、合理收費”為原則。根據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2]625號文件《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國資辦[1997]53號文件《關於規範資產評估收費的意見》第三條(上市、合資項目除外),國資辦[1992]625號文件中資產評估費的計算標準如下
1、小於100(含100) 0.6
2、100-1000以上(含1000) 0.25
3、1000-5000以上(含5000) 0.08
4000—10000(含)0.05
5、1000以上0.01註:計算方法(假設委托資產價值為1.2億元):100萬元以下部分:100×6‰=0.6萬元,100萬至1000萬元,9 00×2.5‰= 2.25萬元,1000萬至5000萬元,4000×0。. 5‰= 2.5萬元,1億元以上部分:2000×0.1‰= 0.2元,合計:8.75萬元(假設委托資產價值為1.2億元)。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文件(郭子辦發[1997]53號)中“關於規範資產評估收費的意見”第三條,在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國家物價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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