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的場所的業務。因此,對健身房等為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取得的收入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健身房內出售功能飲料及食品,屬於兼營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