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攤銷年限得低於10年,受讓或投資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者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得少於10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3000萬美元上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3000萬美元下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適當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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