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總201151號公告,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減資,沒有相關文件支持不征收營業稅,需要征詢當地稅務主管機構意見,很有可能需要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