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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攤銷無形資產

法律分析: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是這樣規定無形資產攤銷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預計使用年限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中較短的年限進行攤銷,或者攤銷年限不低於65,438+00年。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是不妥當的。正如企業會計制度在計提折舊時應充分考慮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根據科技發展、環境等因素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不能像完全直線攤銷那麽簡單,而應該改變。但這也必須基於無形資產的重新分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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