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管理,無證經營者應分為不同的形式來看,具體分為無照經營者(未取得營業執照)、無證經營者(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證經營者是已經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取得了營業執照,其經營事項合法,但沒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無證經營者,這種情況下,無證經營者作為納稅人,可以成為偷稅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