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擁軍優屬和撫恤優待,烈士褒揚;負責安置在部隊犧牲的幹部家屬;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
2.負責離休幹部、退休誌願兵、無軍籍退休職工、落實政策的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誌願兵、退伍義務兵和移交地方管理的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3.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接收、分配和管理救災捐贈。
4、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5、負責社會福利工作。
6、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兒童)、五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管理。
7、負責收養登記管理。
8、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
9、負責行政區劃。
10,負責婚姻登記的指導和管理。
11,負責全市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
12,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
13,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