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第十五條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未達成協議的,勞動者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6個月後,勞動者再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仍未能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被錄用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