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提供者有產權證的,應附產權證復印件並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由產權人簽字。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證單位在“需要證明的情況”欄說明情況並蓋章確認;位於農村的,當地政府也可在“需要證明情況”壹欄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產權為軍隊房地產的,應當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證》復印件。
(4)房屋為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新購商品房的,提交購房人簽字或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復印件。(5)房屋提供者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具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的,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證明”欄加蓋公章,同時應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供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