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轉變經營方式巧籌劃。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壹般是根據進銷差價按照13%或者17%的稅率繳稅營業稅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代理”稅目的稅率僅為5%。如果物流企業能夠使自己從物資供應商的角色轉變為銷售代理商就可以實現節約稅收的目的。
2、轉變合同形式妙節稅。由於季節性工作量的差異,物流企業往往將部分閑置的機器設備出租。按照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應按“服務業—租賃”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能按照裝卸作業則只需按照“交通運輸業”繳納3%的營業稅。
3、分別核算好處多。根據相關規定,對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納入試點名單的物流企業及所屬企業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並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壹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1)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2)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