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第二條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