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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的由來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壹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由此,物業稅壹詞進入百姓視線。

2004年,多方人士認為開征物業稅的條件還不成熟,仍受制於明晰產權、理順產權關系、整頓評估中介市場、清理房地產稅費、確定調整稅種的主體、改革土地所有制度、先期試點等多方因素的限制,至少需要三四年的時間。

2005中國財稅論壇上財政部長提出,“十壹五”將大力推進稅制改革,完善稅收制度體系,其中壹項任務即是:逐步出臺消費稅和物業稅。

2006年0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官員王力表態,開征物業稅條件尚不具備,物業稅最早“十壹五”後期出臺。

2007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在“中國財稅論壇2005”上表示,“十壹五”期間,我國將積極穩妥地深化稅制改革,其中包括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相關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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