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餐津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國家稅務總局[1994]89號文件規定,誤餐津貼不征稅,是指根據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在市區和郊區出差工作,但不能回工作單位或就餐,確需外出就餐的。
餐食津貼有兩種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是餐食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1.如果商務旅行者在其他地方出差,中午在外面吃飯,則不需要為錯過用餐的津貼繳納稅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包括:車船津貼、夥食津貼。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誤工補貼範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國家稅務總局[1994]89號文件規定,誤工補貼不征稅,是指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個人因公在市區和郊區工作,不能回工作單位,也不能吃飯。
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膳食津貼:
1.如果每個員工的工資中都有誤餐津貼,則不屬於“誤餐津貼”,應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