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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西部地區的企業,其主營業務為國家規定的鼓勵類工業項目,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稅發[2002]47號和郭靖國稅發[2002]219號。
對在西部地區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基礎產業新設立的企業,當年主營業務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內資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時,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之後減半。
對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應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適用稅率。
凡有享受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成員企業匯款企業的,享受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的損益不得相互彌補。
依據:郭靖稅發[2002]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