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經歷和見到的情況是,朋友間因為買房子,或家中有變故,相互借個5~20萬的,都不要利息,最多是吃個飯感謝下;如果是因為經營周轉或投資需要,而向朋友借錢,既要打借條,也要付利息。
現實生活中,我也見過有人,因為“貪利息”借錢給朋友,而血本無歸的。如王凱(虛擬名)是某稅務稽查局的副局長,他服務的單位也不少。壹開始,王凱將自己的積蓄借給企業老板,得到了可觀利息;漸漸嘗到“甜頭”的王凱,競把這當成了生財之道,恰巧此時,有個企業老板急需資金周轉,王凱除了將自己的二百萬借出後,又從親戚朋友那兒籌措了三百萬。本想發筆財,哪裏那個老板玩的套路,同時向各關系戶都借了,然後就跑路了…
王凱不敢伸張,只有忍氣吞聲省吃儉用,慢慢還親戚朋友的錢…
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利息是不超過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所以,如果有人向妳借錢時,承諾給妳不受法律保護的利息,切莫因小失大,血本無歸。因為,妳想人家的利息,人家想妳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