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先合並再取消。公司吸收合並的基本程序如下: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分別作出合並決議;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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