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9年為基年,2009年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10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同時,2010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選項C,餐飲企業是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應歸地稅局管理;選項D,某股份制銀行總行應向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其企業所得稅應歸國稅局管理;選項E屬於除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企業,應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