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1,偷稅、抗稅、騙稅、偷逃稅款,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不滿2年的;
2.因稅收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立案,或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3、納稅信用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市(地)無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的企業;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系;
7.欠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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