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程序簡單,即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後,責令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壹般程序是: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不繳納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特別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發現納稅人有壹定的條件,即發現其逃避納稅義務,有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等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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