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稅務登記證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11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使用稅務登記證或者出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幹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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