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備查;發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聯合作為原始付款憑證;由收款人或出票人記賬,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和納稅人經營業務的需要,增減其他發票,並確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