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閑置廠房無償提供給關聯企業,應歸類為與我公司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因此該固定資產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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