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因此,2013年1月~5月的房產稅應由妳們企業繳納,應納房產稅=500×(1-30%)×1.2%×5÷12=1.75(萬元);6月~12月的房產稅應該由承典的金融機構繳納,應納房產稅=500×(1-30%)×1.2%×7÷12=2.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