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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企業什麽時間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等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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