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市長和副市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副市長的任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地級市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如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等,應在市長、副市長選出後兩個月內由市長提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省、自治區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