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核、暫停支付、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通知》
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實施暫停支付的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向納稅人的開戶金融機構送達“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後應當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