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有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等。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公告》第壹條 (壹)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