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16號”),自2017年7月起施行,規定企業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企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