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二)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三)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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