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不同的計算情況。
1.應稅價值,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向銷售者支付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比如,消費者購買壹輛654.38+萬元(超過654.38+0.6升)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稅後按654.38+00%征稅。計算公式為100000÷1.17×0.1 = 8547元。
2.0升至2.5升(含),稅率為9%,購置稅15385元。
2.5升至3.0升(含),稅率12%,購置稅20513元。
3.0升至4.0升(含),稅率為15%,購置稅為25641元。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計算公式為:計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