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以下政策:
《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有的,由***有各方分別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