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
公司為雇員支付300000元壹次性離職補償金,該雇員在該企業中工作了14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300000-255114(北京年社平工資3倍)=44886(元)
44886÷12(年)=3740.5(元)
(3740.5-3500)×3%=7.215(元)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7.215×12=86.58(元)
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不論單位壹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額,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