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不存在獨立的行政執法機關,壹般設有市縣級行政執法機關派出機構,代行或受委托在鄉鎮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派出機關主要有公安派出所,國土分局,稅務分局等,委托鄉鎮的有計生辦、安監辦、民政辦等。
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擴展資料
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政府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關機關批準,在壹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百度百科-政府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