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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規定捐贈學校必須用自己的名字嗎

在香港, 捐款人應是自願性質, 沒有法例限制捐款人用的姓名, 捐款多少, 但所捐的款項必須是合法的.

妳可以用實名; 匿名 ; 公司名義 或他人之名.

但有壹點必須要知道的, 香港政府對[認可慈善團體]的捐款設有 : 在薪俸稅入息實額、利得稅應評稅利潤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總額中扣除捐贈給獲豁免繳稅

若妳捐助的學校是香港政府認可的[慈善團體], 那妳用實名捐款後可各學校取回[捐款收條/發票], 接著便可向香港政府的[稅務局]申請扣除稅款.

但並非所有捐贈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的款項都可申索扣減,以下為不能扣減的例子:

- 購買獎券的款項

- 購買電影或慈善晚會的入場券等的款項

- 購買墓地的款項

- 為安排誦經儀式預訂祭祀場地繳付的款項

- 在義賣活動中購買貨物的款項

- 在周日崇拜時放入奉獻袋內的捐款(假若納稅人可提交由有關教會(必須是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發出的收據證明,則該捐款可獲扣減)。

可獲扣除數額

申請扣除認可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而扣除額不得超過妳在該年度的入息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或應評稅利潤的35%。假如妳有超過壹項的入息來源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接受評稅,而妳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未能在其中壹稅項下(例如利得稅)獲得扣除,餘數可於個人入息課稅下申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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